5.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新购置及转入市内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是要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和监督抽测。鼓励各区县(自治县)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排气,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测,对不合格车辆,要限期治理,禁止超标车辆上路行驶。三是要制定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对符合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对长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要予以注销。主城区实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并逐步扩大限行范围。四是要加强车用燃料质量控制,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
(四)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大力推进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测、监察、统计、宣教、信息化等监管能力。
1.环境监测能力。按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要求,形成基础和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提高污染源流动和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工业园区环境预警监测站和监测预警应急平台,提升预警分析水平,基本实现污染源预测预警功能。
2.环境监察能力。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实现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及应急指挥系统,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化建设,易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要建立污染源及污染事故隐患动态档案。加强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察,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环境统计能力。加强总量减排统计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污染源和机动车污染物统计体系,完善生活污染源和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统计办法。提高环境统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定期发布各区县(自治县)总量减排进展情况。
4.环境宣教能力。建立完善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健全全市各级环境宣教机构及其职能,增强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宣教能力建设分别达到国家和市级有关要求。加强环境保护特别是总量减排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5.环境信息化能力。加快环境信息化工作进程,“十二五”期间,环境信息网络覆盖全市,环境信息基础设施整体完善,环境信息化管理体系满足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需要。全市环保工作在行政审批、环境应急、监控预警等领域实现从“数字环保”到“智能环保”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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