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1.严格执行“批项目、核总量”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停止相关文件的审批。
2.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要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要求,火电(含热电联产,下同)等项目要严格执行“上大压小、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和产能赎买政策。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我市水泥发展现状,不再审批扩大产能的水泥项目。
3.新建项目要同步建设、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新建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削减措施未按要求建设的,不得进行试生产。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放量的,必须增加相应的削减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已审批未建成的火电、水泥项目要同步建成脱硝设施;未同步建成的,不得批准试生产。已批准试生产的火电、水泥项目要加快建设脱硝设施,建成投运后方可批准竣工验收。
(二)强化产业结构调整。
1.从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着手,推进总量减排工作。一方面要大力发展IT等新兴产业,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38号)要求,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重点淘汰小水泥、小造纸等落后产能,不断优化产业结构。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淘汰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湿法窑(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淘汰单条5.1万吨/年及以下的木浆生产线、单条3.4万吨/年及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有关区县(自治县)在已审批的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中承诺关停的小水泥生产线应按审批要求按时关停。单条1万―10万吨/年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要按照“上大压小、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和产能赎买政策进行整合关停。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编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出台的“十二五”清洁生产专项规划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加大电力、冶金、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力度,从源头和工艺过程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减轻末端治理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