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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市农民”实际困难的通知


  (二)户籍在非居住地的市内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农民”,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三)居住在我市且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年龄段的“城市农民”,可以按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四)对户籍不在我市、暂居市内的“城市农民”,动员回原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五)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城市农民”,及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五、大力宣传,推动“城市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一)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城市农民”,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加强政策宣传,动员其按规定参加我市相应类型的养老保险。对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动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个体工商户雇工,动员随雇主参保;对依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动员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对2010年8月1日及以后转为城镇户口并成户退出宅基地人员,动员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对其他城乡居民,动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参加上述各类养老保险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可在居住地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对户籍不在我市的“城市农民”,如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属于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动员其在我市参加相应类型的养老保险;对其他无工作的人员,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动员其回户籍所在地申报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其中生活困难、无力返回原籍所在地的“城市农民”可向居住地救助管理站求助。

  六、就近就地,确保“城市农民”子女就学

  (一)按“居住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简化入学手续,完善入学办法,解决“城市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城市农民”子女只须持户籍证明、流动人口居住证、房屋租住合同和单位用工协议,即可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递交申请,到就近安排的学校入学。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城市农民”子女,由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共同给予资助,解决其就学困难。

  七、强化领导,建立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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