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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市农民”实际困难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市农民”实际困难的通知
(渝办发〔2011〕36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在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上种菜的“城市农民”大部分生活困难,解决这部分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消除在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上种菜的现象,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现实需要,是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维护重庆良好城市形象的具体举措。为切实帮助“城市农民”解决好衣食住行、就医养老等实际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解决“城市农民”生活困难

  (一)对户籍在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困难“城市农民”,由当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保障范围;对不符合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二)对户籍在非居住地(其他省、区、市或市内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困难“城市农民”,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动员其回原籍申请享受相关救助,其中无力返回原籍的“城市农民”可向居住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不愿回原籍生活或回原籍前因天灾人祸确需救助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二、双管齐下,解决“城市农民”住房困难

  (一)户籍在本区县(自治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农民”,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对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城市农民”,可申请租住公租房。

  三、加强培训,解决“城市农民”就业困难

  对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农民”,纳入常住地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开展针对性培训,促进其就业。

  四、因地制宜,解决“城市农民”医疗困难

  (一)对户籍在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农民”,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根据不同情况,动员其就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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