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示范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2011〕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示范点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10月2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示范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战略部署,根据《海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和冀文林市长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通过打造示范街道、示范村庄的先行示范活动(以下简称创建工作),进一步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创建最精最美省会城市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市民素质、造福百姓民生,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通过示范点创建活动,探索经验、形成规范、营造氛围、凝聚民心,为我市全面推进创卫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以“市里统筹,各区实施,部门配合,多方参与,落实长效”为责任原则,以“统一定位,统一标准,规划协调,注重实效,彰显特色”为质量原则,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减少扰民,构筑和谐”为实施原则,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完成示范点街景立面整治任务。
(二)坚持“示范点建设与立面整饰和市政公用设施完善、提升相结合,与消除安全隐患、拆除乱搭乱建相结合,与创造宜居环境、突显热带风情相结合,与规范经营行为、创建文明环境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三)坚持“整治城市主干道,辐射沿线衔接道路,各区推荐,市里决策”的示范点选择原则,科学、实效地确定创卫示范点。
三、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