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的0-14岁儿童(包括14岁),在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其补偿比例提高到70%。其中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儿门诊化疗费用计入住院补偿范围。
(八)扩大重大疾病范围,提高其住院费用补偿标准。将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和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重大疾病范围,实行病种限价,提高其住院补偿标准:二级定点医院提高至80%,三级定点医院提高至70%;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治疗)的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参照住院补偿标准,其中对单次血透、腹透实行限价定额补偿(限价定额补偿规定由市新农合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九)将残疾人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9项医疗康复项目为: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十)实行二次补偿制度。二次补偿是指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节余,对已获得大病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的再次补偿。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统筹资金节余情况,制定具体的二次补偿方案,报本辖区合管委批准后,上报市合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将新生儿纳入补偿范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分娩后,其婴儿如已错过缴费时限,在本保障年度内可享受参合人员的同等待遇,并与参合父母中一方的补偿费用合计计算。
第二十条 实行保底制。
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合农民每次住院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达不到实际支出费用的35%时,按照35%的比率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对中药饮片及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
第二十二条 地方病、职业病的住院医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后,其余额再按新农合有关规定补偿。对国家防治结核病项目给予支持,将结核病人除抗结核杆菌药费以外的费用纳入新农合慢性病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