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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1〕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9月3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农民的健康水平,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略有节余;统筹安排,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报销及时兑现,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体推进。

  第四条 凡本市农业户籍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

  第五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简称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新农合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新农合资金和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实行每年一次性缴费制度,保障期为 1年。

  第七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合管委),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合管办,挂靠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为新农合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合管办为新农合的经办机构。各区政府和市卫生、宣传、监察、发展与改革、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审计、残联、计生、药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新农合的实施工作。各区、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新农合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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