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城改造工作奖励补助
根据旧城改造工作完成进度,按拆迁补偿额的2%安排奖励补助经费,其中:1%按每个片区完成情况独立考核奖励,1%按整体旧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核奖励(详见《海口市旧城改造工作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四)旧城改造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分成
对于旧城改造项目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实行市级年度总结算制度,并以土地属地为依据进行收益分成,市区分成比例为5:5。
(五)征地专项补助
为确保我市重点项目的顺利开展,市对区负责组织实施的征地工作安排专项补助,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在维持现有征地各项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安排各区征地协调经费,补助标准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核定的征地补偿费的50%计算;二是市级每年拿出当年土地出让金收益(剔除上缴省级10%部分和各项法定计提支出)的3-5%部分,根据各区当年实际出让的征地面积进行收入分配。
(六)综合保税区和高新区补助
一是按照2011年省编委办批复的“三定”方案新增的人员和事权安排专项补助;二是待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和海口高新区管理条例批准实施后,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财政管理内容执行。
(七)下放事权专项补助
对新一轮强区扩权下放的事权,按照“财随事转”原则综合测算后下划相应财力。
(八)逐年加大区级教育经费投入
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优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余额10%的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市区分成方案,确保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向区级倾斜,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九)体制调整加大对区补助
结合省市财政体制调整情况,在下一轮市区(含综合保税区和高新区)财政体制调整中加大对区的补助力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适当调整共享税种和分成比例,提高区级财力自主权;二是设置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按照市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办法,结合各区的经济增长质量、各项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等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培植税源、强化征管的积极性;三是加大专项补助力度,结合强区扩权下划事项等专项工作,继续加大补助力度,减小区级配套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