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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年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年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财建[2011]9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各有关保险公司:
  根据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2011年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财政厅,电话0731-85165216)。
  附件:
  1、湖南省2011年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2、湖南省2011年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统计表
  3、公益林保险承保面积确认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湖南省2011年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林业的支撑保障作用,帮助广大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分散林业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和《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1〕73号)精神,现就全省2011-2012年度森林保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公益林保险试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面参保、统筹管理”的原则。全省范围内省级以上公益林统一参保,统一确定保费金额、费率、保险责任等保险要素,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运作进行查勘理赔。
  (二)商品林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适度补贴”的原则。由保险双方根据商品林经济价值、灾害类型、风险等级、投保及理赔方式等自主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等,财政给予投保人适度补贴。
  二、主要内容
  (一)公益林保险
  保险范围:各县市区参保面积以《湖南省2011年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统计表》(见附件2)为依据自主确定,参保面积不得超过表上数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或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损失亩数达到权利人承保面积的10%(含,起赔点最高不超过10亩)以上,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为400元。
  保险费率:4‰,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10%,林权权利人承担10%(可由市县财政承担)。
  承保机构:根据财政部财金〔2008〕26号文件精神,并听取各家保险公司意见后,确定我省公益林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办。
  (二)商品林保险
  保险模式:商品林保险采取市场化运作,即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责任等内容由保险公司和林农(林业企业、林场)双方按本文规定标准商定,完全按市场机制进行运作。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商品林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30%,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25%。鼓励市县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适度补贴:商品林保险应限定在每亩保额800元以下,费率在1%以内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仅按每亩保额400元,费率4‰给予补贴(即对每亩保费≥1.6元的按1.6元的55%给予补贴,若每亩保费<1.6元则按实际每亩保费的55%给予补贴)。
  承保机构:根据财政部财金〔2008〕26号文件精神,并听取各家保险公司意见后,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取符合财政部、保监会经办农业保险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展商品林保险业务,原则上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办。各承保机构的市场化商品林保险条款需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备。
  三、承保理赔流程
  (一)公益林保险以市、县为单位统一投保,由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保险期间为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19日。由县市区财政局填报《公益林保险承保面积确认表》(见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州财政局,由市州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市、县财政根据确认面积将应承担保费于2011年10月15日前缴至湖南省公益林保险专户(户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开户行:中行长沙窑岭支行,账号:595057373838)。逾期未报或补贴资金未到位的,视为不参加公益林保险,发生公益林灾害不予赔付。商品林保险签单投保由承保机构与投保人自行签订,在2011年11月30日前必须签单完毕。投保人全额缴费,保费补贴由财政通过农民直补网或财政专户直接下拨到投保人。
  (二)出现灾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发生灾情后48小时内,拨打报案电话(公益林保险统一报案电话为95585)。承保机构及时受理事故报案,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验证、记录。公益林保险理赔时,承保机构应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湖南乡镇财税信息网)或其他银行账户向被保险人转账支付50%赔款,其余赔款支付到市县财政局。待恢复造林并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县财政局审核并支付给被保险人或造林单位。商品林保险赔款必须一次性直赔到户。
  (三)实行理赔公示制度。在各乡镇、村设立森林保险理赔公示栏,在灾害发生并查勘定损明确赔付金额后,对理赔资金进行公示。
  (四)实行未决赔案控制制度。各承保机构对受理的森林保险灾情,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勘定损,确定理赔金额,上报财政及林业主管部门,未决案件不得超过申报受理时间30天,对逾期未决案件要定期向财政及林业部门通报。
  四、资金管理
  由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设立湖南省公益林保险专户,由湖南省财政厅与承保机构省公司印鉴共管。林权权利人应承担的保费、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全部划入该专户。公益林赔款和工作经费均在该专户中列支,该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留在专户,逐年滚存,以备大灾。
  公益林保险工作费用按《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0〕30号)执行。
  发生商品林保险业务的县级承保机构需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承保情况,由县级财政局纳入农业保险季报上报、市级财政局审核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上报情况后,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到投保人。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
  承保机构应按照农业保险各项要求,做好查勘理赔工作,切实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森林保险服务水平。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森林保险工作。要落实应承担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加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严禁各级各部门截留、挪用理赔资金。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大林权改革落实力度,充分利用技术平台,协助承保机构做好林木的灾害鉴定和查勘理赔等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对森林保险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林权权利人了解保险的主要内容、理赔标准、索赔方式等,切实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能力,通过森林保险,不断提升管护水平,进一步加强政府财政保险经营能力,使森林生态效益得到有效发挥。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林农积极参加森林保险。
  (三)重视安全监管和信访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森林保险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严格的联防监管措施,依靠群众、强化监督,防止故意破坏林木骗取保费等道德风险行为发生,切实保障森林安全和降低道德风险损失。一旦发现为获取保险赔款故意破坏森林者,将由有关机构依据《森林法》和《保险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重视森林保险投诉及来访接待工作,对森林保险投诉案件要及时进行分类登记和认真处理,做到事事有受理,件件有回答;对复杂案件,要集体研究,制订方案,妥善处理。

  附件2:
  湖南省2011年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统计表

  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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