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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公安机关要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9.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资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0.强化城乡社区对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立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市、区)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3.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能力的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9.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规政策。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相关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和调查研究。积极开展保护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增强家庭、学校、儿童本人和社会各界的法制观念。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和改造措施。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的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依法加大打击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
  6.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增强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护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违法使用童工的监督、惩罚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护儿童财产收益权、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财产支配权。加强对离婚、继承等案件中的儿童保护。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不断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进一步建立完善保护儿童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和儿童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机制,扩大充实基层法律援助队伍,支持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髙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10.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
  11.建立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加快建立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逐步建立少年法庭,完善落实民事、刑事、行政统一的综合化少年审判制度。
  12.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具有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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