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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1.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社区在儿童健康服务中的作用不断强化;农村和贫困地区以及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健康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科学育儿和母乳喂养知识得到广泛推广和普及。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2000年的14.46‰和15.75‰分别下降到2010年的6.78‰和8.39‰,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
  2.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幼儿教育呈快速健康发展态势;儿童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农村、少数民族、残疾人和流动人口中儿童义务教育问题得到高度重视和有效解决。到2010年底,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84%,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9.48%,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6.07%。
  3.儿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10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了《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吉林省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敎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源头保障。打击各种侵害儿童权益犯罪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侵害儿童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4.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校外活动场所不断增加;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出版物得到有效禁止;优秀的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大量涌现;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不断强化;有关部门对儿童食品、用品、玩具、游乐设施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儿童享有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
  (二)发展环境。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受社会经济、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统筹管理儿童事务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之间儿童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儿童整体发展水平还较低;贫困家庭中的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孤儿、弃婴、流浪儿童的保护制度尚需完善;受人口流动影响带来的儿童教育、保健和保护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全面解决;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因素;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时有发生;艾滋病对儿童的影响不断增加等等,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要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儿童发展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敎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的意见。
  三、总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实现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四、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2.5%以下。
  3.婴儿死亡率下降到8‰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到9‰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4.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生。
  5.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7.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降低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3.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4.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5.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经费中妇幼卫生经费所占比例,增加对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州)、县、(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加快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管理率。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集居儿童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生率,保证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4.推行优生优育。建立完善以三级防治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全省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专项规划,提高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婚检和孕前健康检查,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规范婚检和孕前健康检查内容,改进服务模式,将婚检和孕前健康检查纳入疾病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婚检和孕前健康检查率。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积极开展产前筛查、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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