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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述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应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涉及省财政厅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企业在报省国资委审核前,需事先征得省财政厅书面同意。
  六、省属企业处置实物和无形资产,应当进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公开交易,确保交易的公开透明。如因特殊情况需协议转让的,企业应形成书面的内部决策文件并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省人民政府批准处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包括省财政、监察、审计、国资委等部门专业人员在内的专家组审核后予以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核准或备案前,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会同中介机构向职工群众公布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形成《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作为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文件。
  八、省属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应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成立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省属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应当由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形成专家审核意见。省属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审批:
  1、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由省国资委负责审批的不良资产核销,涉及核销国有权益的,应当将核销结果抄送省财政厅;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
  2、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前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其中,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须报分管副省长、省长同意;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须报分管副省长同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省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审查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不良资产核销后,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4、企业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实行账销案存,在收到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当将核销的不良资产剥离并移交给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等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处置不良资产的收入在扣除有关成本和税费后,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九、本通知要求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报省人民政府前,应当征得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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