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转让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转让后省属国有股权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分管副省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省属企业的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转让后不影响省属企业控股地位的;以及省属企业的子企业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在产权(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前,按以下权限和程序报批:
1、省属企业获得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应授权,且转让金额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由省属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自行决定;转让金额超出权限的,由省属企业按程序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省属企业没有获得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应授权,且转让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由省属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自行决定;转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省属企业按程序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省属企业的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转让后省属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产权(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前,按以下权限和程序报批:
1、转让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属企业按程序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转让金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审批前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同意。
2、转让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经分管副省长审批同意后,报省长审定;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经分管副省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四)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产权(股权)转让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应由出资企业报省国资委会签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五、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份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转让后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国有股东在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等条款,协议签订后及时报省国资委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无偿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导致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国有股东应当在内部决策后,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国资委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股东因自身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从而造成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股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按程序由省国资委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