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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政发〔2011〕43号 HNPR-2011-00046)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和省政府其他厅委办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其他部门”)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产权(股权)转让、实物和无形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为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省属企业中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国资委审核或审批;文化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暂维持原管理体制,由省直其他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非上市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章制度执行,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在产权(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前,按以下权限和程序报批:
  1、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在500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省属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出资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决定;其他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直其他部门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转让金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决定或审批前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同意。
  2、转让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转让后省属国有股权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分管副省长同意后,报省长审定)。
  3、转让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不影响省属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前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其中,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须报分管副省长、省长同意;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经分管副省长同意、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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