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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六)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主城区二环以内(具体范围见附件)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镇(乡)人民政府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镇(乡)人民政府认为涉及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可以征求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表(原件2份,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需在此表上签注意见);

  (四)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原件1份);

  (七)确需占用耕地的,需提供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补充耕地方案(原件1份);

  (八)搬迁新建户还应提供旧宅基地的处置方案(原件1份);

  (九)乡镇(街道)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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