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六)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主城区二环以内(具体范围见附件)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镇(乡)人民政府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镇(乡)人民政府认为涉及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可以征求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表(原件2份,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需在此表上签注意见);
(四)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原件1份);
(七)确需占用耕地的,需提供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补充耕地方案(原件1份);
(八)搬迁新建户还应提供旧宅基地的处置方案(原件1份);
(九)乡镇(街道)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