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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第六条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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