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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3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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