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和2011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穗科信字〔2011〕220号)
广州高新区及区内各科技园管委会,各区(县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进一步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营造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成长环境,依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开展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和2011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
为加强孵化器的规范和管理,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具备一定硬件条件和服务能力的孵化器,经登记后纳入广州市孵化器培育、统计和管理工作范围,实行动态跟踪,定期评价。
(一)孵化器登记范围
具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有意纳入我市孵化器培育和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均可申请登记。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情况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4.管理团队名册及有关人员资质证明;
5.孵化器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6.可提供的企业孵化服务功能的说明材料;
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三)办理程序和时间
孵化器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由所在区(县级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广州高新区各园区管委会推荐,报送至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由协会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予以登记。 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常年受理孵化器登记申请。
二、2011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符合广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的孵化器,可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一)申请条件
2010年7月1日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机构,且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