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度毕业企业与在孵企业比达5%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600个(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200个);
(七)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达成合作关系并设立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种子资金。有3个以上的孵化资金使用案例;
(八)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并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和技术交流、金融、管理、法律、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服务个案每年不低于在孵企业数的30%,上年度服务性收入应占总收入的15%以上或连续两年实现20%以上比例增长;
(九)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十)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成立时已取得风投机构投资的科技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八)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九)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