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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孵化器应集合社会资源,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投资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企业培育和孵化服务效能,促进孵化器建设的专业化、网络化、标准化和国际化。
  第八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孵化器的登记、评价、统计、人员培训及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孵化器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具备一定硬件条件和服务能力的孵化器,经登记后纳入广州市孵化器培育、统计和管理工作范围,实行动态跟踪,定期评价。孵化器应根据市统一安排,及时报送建设情况和各项统计数据。对不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协助指导改进,待符合条件后,再纳入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广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标准的孵化器,可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分析、评价与考核等动态管理。评价优秀的推荐申报省或国家级孵化器,考核未达标的责令整改。连续2年未达标则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且2年内不予受理市级孵化器认定。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资格的孵化器自动纳入市级孵化器的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加强创业辅导团队的建设,在推行创业导师行动计划的同时,建立本地区孵化器创业辅导员和企业联络员培训机制,引导、支持大学生的创业就业。

第四章 孵化器的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占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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