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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2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12. 强化科技攻关。继续抓好高承压岩溶水突水机理、冲击地压(矿震)防治技术和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研究等课题攻关,积极开展瓦斯抽采、排放分离及储存综合研究,着力解决制约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性问题。对0.6米以下的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开采难度大、安全没有把握的煤层,受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煤层,开采深度超上下限的煤层,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禁止开采。

  四、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灾害防治水平

  13.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配置机电、通防、防治水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矿井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不少于5%。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赋予总工程师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省属煤炭企业对各矿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得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市县属煤矿企业对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求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煤矿副总工程师的任命,需听取矿总工程师的意见。煤矿领导班子调整,原则上不允许一年内矿长、安全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时调离原单位。

  14.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扎实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和抽采利用工作。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充分认识全省部分矿井瓦斯赋存规律不清、瓦斯涌出异常与煤尘爆炸性高、煤层自然发火期短并存等问题,突出抓好2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处高瓦斯矿井以及21处存在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安全管理。要加强井上下综合防灭火工作,严禁井下木支护和巷道非阻燃材料支护,杜绝井下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风筒。强化井下火工品和放炮管理,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井下放炮必须应用智能化放炮和智能放炮监控系统。

  15.加强防治水管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规定。各煤矿特别是(即将)进入下组煤开采的矿井,必须做好水文地质探查或补勘工作,查清掌握水文地质资料;要建立健全矿井主排水、采区及工作面排水系统,确保排水能力达到要求;要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和水闸墙在线监测系统;对高吊水矿井,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疏放,严禁形成新的高吊水;对受水威胁多水平开采紧急情况下难以保证安全的矿井,严格控制一个水平生产;对因关井井下水害隐患可能对周边生产矿井造成威胁的,提早研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相邻矿井要定期交换作业图纸,及时互通生产情况,并保证图纸资料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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