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高依法办矿水平。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对所有生产矿井生产系统、安全管理、灾害防治、技术装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等各个环节严格标准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对达不到条件规定的,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下决心淘汰关闭。
2. 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要求,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同时围绕资源枯竭、受灾害威胁严重且安全无保障、非法违法生产等煤矿,超前排查明确关闭矿井名单,制定年度关井计划,强化关井各项措施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已关闭矿井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3. 加强对基建和技改矿井安全监管。依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山东省煤矿技术改造工程管理若干规定》(鲁煤规发〔2011〕184号)等,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管。特别是要按照《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对在施工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假技改真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下一步,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新建项目,确需批建的,必须达到45万吨/年以上。
4. 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加强对申办、变更、延续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审查把关,落实好井上下现场核查。健全完善年检工作,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对连续三年基本合格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待达到合格标准后参加当年年检;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煤矿,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深化“双基”建设,筑牢安全生产根基
5. 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深入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完善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对达标情况实施挂牌摘牌管理;新建、整合技术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标准;考核为三级的矿井,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定为基本合格;考核不达标的煤矿,依法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顿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