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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7.6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省政府批准。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9 责任与奖励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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