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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省地震局协调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省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省水利厅负责雨水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动用省医药储备。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交通运输厅、济南铁路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保监局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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