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外贸字〔2011〕117号)
各有关企业:
为实施扩大进口战略,鼓励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落户深圳,促进全市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扩大进口战略,鼓励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落户深圳,促进全市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后取得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的总代理、总经销商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知名品牌,是指能诚信经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国际营销网络健全,在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企业的品牌。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划分为:
(一)全球总代理、总经销;
(二)亚太地区总代理、总经销;
(三)中国区域总代理、总经销;
(四)中国大陆总代理、总经销;
(五)中国华南地区总代理、总经销。
本办法所称总代理、总经销商,是指由国际知名品牌厂家授权,为厂家在所授权区域的主要出货平台,并负责所授权区域内的销售网络建设、店面建设、下游渠道开发、培训、市场推广投入、品牌建设、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坚持自愿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工作。
第六条 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主管部门在认定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公布认定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