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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备注:1、各培训机构必须按《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的项目顺序准备佐证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近2年的。
  2、各项统计指标是指本机构自有或租赁的以及人、财、物均属校本部管理的分教点(不包括联办分教点和校外班)。特殊工种训练需要的设备,机构无法建立的,可通过与相关企业联合办学解决(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3、每目累计扣分超过标准分数的记0分。
  4、总分在90分以上,且第一项得分率必须达到90%,评估组方予以确定是否达到A级职业培训机构标准;
  总分在75分以上,且第一项得分率必须达到75%,评估组方予以确定是否达到B级职业培训机构标准;
  总分在60分以上,且第一项得分率必须达到60%,评估组方予以确定是否达到C级职业培训机构标准;
  总分低于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5、本表一式4份,评估结束各项内容填写完毕后,培训机构、职协、市、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各留一份。

  附件2: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申报审批表

  培训机构名称:            (盖章)

  培训机构校长(主任):

  申报级别:

  填报日期: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一)

机构名称全称

 

地址

 

电话

 

注册资金

 

固定资产

 

开办时间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办学规模

年培训量

   人次  

联系人及

手机号码

 

时 间

培训量

招生工种人数

学员就业工种人数

合计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合计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2010年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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