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府函〔2011〕339号)


东江流域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江是我省主要饮用水源之一,直接肩负着东江流域近4000万人口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是我省重要的“政治水、经济水、生命水”,对保障东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更好地保护东江水质,确保东江供水安全,现就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

  严格执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东江流域内严格控制建设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禁止建设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生产项目,禁止建设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法提炼产品以及开采、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

  二、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

  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建设涉重金属污染项目。东江流域内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铅蓄电池加工制造(含铅板制造、生产、组装)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三、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

  严格控制东江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严格控制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规划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矿泉水和地热项目除外)。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及其周边,以及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地区,不予审批新增有重金属排放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对在生态破坏较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新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采取“以新带老”的方式抓紧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建设单位制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连续发生严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暂停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