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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二)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应支付的利息;

  (十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合规、依据齐全、签章完备、金额相符。所有资金调度采取事先计划、一事一议、部门报告、领导审批,由州经济开发区转账预付、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支付。

  (一)支付土地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开发整理费时,由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据实调查摸底,将所需土地收购储备资金预付给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经市土地收储中心审批后,支付到有关街道办事处财经所,财经所以打卡方式将款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二)支付土地报批费用时,由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用款申请,经州经济开发区领导审批后,凭缴费通知将应付资金拨给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再支付给收款单位。

  (三)支付征地工作经费时,由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征地拆迁实际数量,按照恩施市统一标准,直接拨付到相关街道办事处财经所。

  (四)支付土地征收储备其他费用时,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或协议标准,从州经济开发区拨入的预付征地资金中支付给相关收款人。

  第八条 交由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土地,其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由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土地整理开发费计入储备土地成本。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由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管理,并实行财务专账核算。

  第十条 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配合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搞好宗地成本结算。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实际支出归集土地收购储备成本,按宗地进行成本核算,建立资产存量登记台账和卡片,实行资金与实物相一致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土地收购储备成本。

  第十二条 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应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年度计划,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后执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发生变动,应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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