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和出让等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土地收入中安排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州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征收储备的资金;
(三)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募集的征收储备资金;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其他资金;
(六)上述资金产生的孳息。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二)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各项补偿费以及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等;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包括价格补偿和拆迁补偿;
(四)征地及安置小区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平整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
(五)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指征地过程中所发生的资料费、办公费、交通费等业务费及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等;
(六)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等方面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七)应交税金,指政府收储土地时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等;
(八)征地报批费,指征用土地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调查费、管理费等;
(九)中介机构服务费,指在收购储备土地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实施土地评估、测绘、规划设计等工作而应支付的费用;
(十)土地整理费,指对收购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所发生的场地平整、打桩定界或围墙筑院等费用;
(十一)征地误差费,指向农民征地的实际面积与土地实际利用面积的差异,导致财务上发生土地收购储备成本与库存利用成本的差额,即按宗地核算入库与出库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