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恩施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
储备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恩施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资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州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储备资金是指州经济开发区委托相关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州经济开发区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 州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收储、出让工作委托恩施市负责,恩施市财政局负责土地收入入库管理和资金分配、划拨工作;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承办土地出让业务和土地出让收入的执收工作;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配合恩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土地征收储备及前期开发所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