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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八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2011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庭服务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业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第四条 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发展的原则。

  家庭服务业各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家庭服务业管理协调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家庭服务业行业规划,建设和管理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家庭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

  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家庭服务业行业标准和操作技术规范,规范服务合同文本和服务公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对家庭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做好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相关工作,制定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

  第八条 工商、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质量监督、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服务业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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