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一般诊疗费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比例,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22号)执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其中患者个人负担1元,新农合基金负担5元。
3.专项定额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市(含)以上财政对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照每服务1000人口补助1名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6000元的标准,按50%比例给予补助。各县(市)区对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由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统筹村卫生室各项收入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年人均补助不低于3000元)。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县(市)区要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要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乡镇卫生院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