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巩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责任,稳步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建设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二)明确定位,科学布局。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室按照规划布局科学设置,实现服务覆盖率100%。
(三)创新机制,配套推进。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建立补偿和考核机制,配套推进镇村一体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
(四)加强管理,降低负担。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监管,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确保农村居民就近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农村居民看病就医得到明显实惠。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加快乡村卫生室建设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落实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的要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设置。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要按照省、市规划要求,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全面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