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福建省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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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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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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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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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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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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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投入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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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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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完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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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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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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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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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或设区市)财政局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县级(或设区市)旅游局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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