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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福建省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总投资(万元)

 

实际投入资金(万元)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完工时间

 

申请资金用途

 

申请金额

(万元)

 

项目简介

 

县级(或设区市)财政局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县级(或设区市)旅游局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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