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乡村旅游项目发展规划;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建设期限、经营情况以及项目进度、自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等。
第六条 县级(或设区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经实地考查或专家评估后,将考查评估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全省乡村旅游发展项目库。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重点扶持的项目及金额。原则上同一项目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连续扶持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全省性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包括人力资源培训、市场营销等),由省旅游局统一代编项目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金额。
第十条 对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和五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评定为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升级为更高星级的,按照不同星级的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一条 为鼓励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更加完善基础设施等建设,对评星次年以后新增的项目投资,可按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经确认后给予不超过上述星级奖励标准的奖励。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专项资金下达给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局;全省性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项目资金下达给省旅游局专项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日常检查、管理和监督,发现违规或未按申报内容使用专项资金的,应督促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