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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外〔2011〕7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旅游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乡村旅游发展,规范省级财政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制定了《福建省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福建省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乡村旅游发展,规范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专项资金是指为发展乡村旅游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省级评定的三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奖励;
  (二)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旅游道路、公共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给排水设施、环境治理等;
  (三)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在线服务网络等;
  (四)乡村旅游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包括项目规划、古村落和古民居物质文化载体保护等;
  (五)乡村旅游人力资源培训及市场营销。包括乡村旅游管理、服务技能培训、编制宣传画册、光盘等;
  (六)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其它开支。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申请乡村旅游项目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发展前景较好,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内容、建设期限及责任明确;
  (三)项目投资具有一定规模,外部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市场信誉良好。
  第五条 项目申报由业主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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