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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通过进驻、巡查,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超载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工商、公安、质量技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安部门
  1.交警部门: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标准认定超载行为,不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载。组织开展路面执法,根据道路具体情况,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有效措施,确保交通安全,依法查处超载车辆,对驾驶员的超载和闯禁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在各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立公安交警执勤室,实现联合治理。执法检查时,每一班次公安交警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联合执法时负责拦车并引导车辆进入检测站点,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和联合治超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2.车管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
  3.治安部门:负责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加大依法打击黑恶势力和“车托”力度,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等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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