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嘉兴市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5号)以及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市治超工作成果,扎实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围绕“平安嘉兴”建设,坚持“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
1.公路管理机构: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依托固定检测站(点)开展流动巡查,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增加上路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建立路面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协助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对经过称重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货运车辆,依法卸载和处罚,不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督查其凭合法通行手续运输。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滞留、卸载和罚款,但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相关监督机构。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加强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的阻截劝返工作,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加强对特大型桥梁和危桥的管理,建立桥梁限载标志动态管理机制,严禁超限车辆和超过桥梁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督促管理主体采取有效措施,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防止事故发生。督促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