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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2011修订)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通过交通事故现场、结冰路段、施工作业路段,以及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不足五十米时,不得超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变道行驶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并在确认与拟驶入车道的前方车辆和后方来车都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再变更车道。
  第十六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故障,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或者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车处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应急车道内或者路肩上,并在必要时报警;
  (二)车内人员迅速转移到车辆右前方的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与机动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立即并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同时持续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四)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线处设置警告标志;
  (五)不得在行车道内停车检修;
  (六)紧急情况处理后需要继续行驶时,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相邻车道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行车道。
  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设置警告标志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
  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代替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因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二)在本车道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三)立即报警,并协助清障单位做好故障车辆清理工作;
  (四)因不能拖曳需要在行车道内修理的,迅速选择就近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修理。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行驶。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停车。
  第二十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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