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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意见

  三、鼓励旅行社广拓客源
  10.实行旅行社招徕会议、游客奖励。对一次性引进参加人员超过100人,在绍兴住宿3夜以上,并在全市范围内安排一定的旅游活动的全国性会议(活动),经认定,给予组织的旅行社1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央企等高层、高管人员超过30人,并在绍兴住宿3夜以上的重要会议(活动)的旅行社,经认定,按每人200元给予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100人(含)以上的旅游包机来绍兴旅游(在绍兴市区住宿一夜以上)的,给予组织的旅行社2万元(每次)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来绍兴旅游(在绍兴市区住宿一夜以上)的,分别给予组织的旅行社2万元和4万元(每次)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的大型汽车团队来绍兴旅游(至少在绍兴市区住宿一夜)的,分别给予组织的旅行社5000元和1万元(每次)奖励。
  11.旅行社接待和引进境外来绍过夜游客按30元/人次实行奖励(基数2000人/天,超过2000人次部分按40元/人次奖励)。
  12.我市旅行社在国内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第一年组织来绍客源达3000人/天以上,后二年组织来绍客源以每年20%递增的旅行社,给予第一年奖励6万元,后二年奖励按每年20%递增。
  13.对绍兴市以外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内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市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经营满一年,组织境外客源来绍每年达1万人/天以上或国内客源来绍每年达2万人/天以上,且无重大恶性服务质量投诉的旅行社,上缴财政收入地方留存部分按第一年全额,第二、三年90%的额度给予奖励。
  四、鼓励旅行社规范管理
  14.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旅行社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定点采购名录。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定点采购名录的旅行社可凭发票向相关部门结算。
  15.企业按规定申报奖励项目,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定扶持和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市财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16.对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取消各项奖励和扶持资格,已拨付的奖励资金予以追缴,取消其三年内参加各种评选的资格,并在全市旅游系统和相关媒体给予通报批评。
  17.本意见除第6、10、11条外,适用对象为市本级的旅行社。
  18.本意见由市旅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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