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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1〕157号 )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9〕55号),为切实加大对旅行社的扶持力度,推进我市旅行社品牌培育、旅游产品开发、行业监管和环境优化工作,加快绍兴旅游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旅行社调整结构
  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旅行社,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被评定为全国百强和全省五十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其中,进入全国十强和全省十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4.对旅行社引进全国百强的市外旅行社或境外知名旅行社副总经理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任期内贡献显著,使任职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该旅行社5万元的引进人才奖励;使任职旅行社进入全国二十强旅行社的,给予该旅行社10万元的引进人才奖励。对首次获得特级和高级导游员资质的导游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分给予每人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
  5.对新设立的具有出境旅游资质的国际旅行社,当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获绍兴市十佳旅行社和十佳导游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
  二、鼓励旅行社创新提升
  7.旅行社围绕全城旅游、全市旅游,积极策划、包装、推广具有原创性、主题性、体验性,且市场潜力较大的特色旅游产品,经申报考评,给予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的分级奖励。
  8.旅行社参与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境内外宣传促销和展览活动,展位费、布展费、旅游说明会等费用全免。市旅游主管部门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旅行社促销差旅费用给予50%的奖励。旅行社在绍兴市以外通过媒体宣传推广旅游主管部门鼓励的绍兴旅游产品和线路,一年累计费用超过2万元,并取得实际效果的,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凭广告实样和发票给予30%以内的经费补助。
  9.鼓励旅行社开展电子商务,组织专家组对旅行社网站制作完整性、点击量、同行对接、产品数量和取得的实效进行评审(评审细则由专家组确定),对总得分超过90分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总得分超过80分的旅行社给予5万元奖励,总得分超过70分的旅行社给予3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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