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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11修订)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7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

  第一条 为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维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及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协调;
  (四)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其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历史悠久;
  (二)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三)以传统工艺和手工制作为主,技艺精湛;
  (四)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五)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七条 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对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省级报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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