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
(1995年3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调节商品供求关系,稳定物价,保证抢险救灾的需要,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包括粮食、食油、猪肉、食糖、鲜蛋、食盐、化肥、农药、农用薄膜、汽油、柴油、棉花和抢险救灾物资等。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资金,并核定储备补贴费用。
(三)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动用省级储备重要商品的建议。
(四)协调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进行省级重要商品储备,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并根据财政的承受能力,分期分批确定储备的品种和数量,逐步达到储备目标。
第五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和数量,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 对列入省级储备计划的重要商品,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供销社等商品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储备计划,组织收购、调运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并会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对入库商品进行验收。
第八条 动用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应当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使用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时,省级抗灾救灾指挥部门可以临时调用,但必须及时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