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其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营业税。
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款的,可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鼓励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之间物流项目通过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做大做强;鼓励物流企业承接或租赁制造企业剥离的物流设施。对上述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转让费用给予减免。对制造企业分离外包后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按照进项税,全额抵扣增值税。
(三)物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物流企业购置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对国有独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四、支持重点物流园区项目用地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经认定为市重点物流的项目,其用地在农用地转用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对经认定为市重点物流的项目,依法供地时,地价在不低于最低价的前提下适当考虑项目的特殊性,经济技术指标可不参照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按规划部门审批许可的经济技术指标供地;对利用原以划拨土地方式建设的重点物流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对已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流企业,其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
对新建公用型物流基地、物流园区、货运站(场)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用地上的优惠政策,实行用地、用水、用电价格不高于最低工业价格扶持,免缴其他相关费用。
五、拓宽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本市注册的物流基地、物流园区、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企业,符合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鼓励发展第四方物流建设,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重点物流园区(基地)创办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资金渠道,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创新融资模式,推广“仓单质押”等新型融资方式,支持物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资金。
六、附则
财政扶持原则上以税收贡献为限(物流园区〈基地〉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项目及先进运输方式除外)。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