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运输业务本地化。对年运费(限于汽车货运和内河船舶货运)支出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其当年收受本地运输发票在30%以上,可在三年内对其收受本地运输发票的运费支出超过2010年收受本地运输发票的部分(除收受物流基地发票外),按年给予2%的资助。
(四)鼓励物流企业上市。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物流企业,根据募集资金数量给予千分之二奖励。
(五)扶持中小物流企业发展。对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中小物流企业,2年内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实施细则由市物流办另行制订)。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应用。鼓励开发建设绍兴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并与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功对接的,项目完工验收后,市财政按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物流企业入驻公用型物流基地、物流园区、货运站(场)使用该信息平台,凡成功配对且正常使用的,给予入驻企业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发应用的信息快速采集类技术、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软件与信息系统等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后,市财政按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引进国内外大中型物流企业。对市外引进的国内外大中型物流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给予扶持。
(八)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定为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发展先进运输方式。对列入省级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提供公共甩挂运输站场的,项目完工验收后,市财政按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拥有甩挂运输牵引车头20辆以上,甩挂车辆比例达1:1.5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新增挂车购车款20%的资助。
(十)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对负债率高、严重资不抵债的物流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自并购重组年度起,并购重组物流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部分,连续三年给予资助(以并购重组实行承债额为限)。
三、加大对重点物流园区(基地)、重点物流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一)对重点发展的物流园区(基地)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对占地较大的物流基地(园区、企业)、引进的国内外大中型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三年内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