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区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1〕162号 )
为加快推进国内物流业发展,优化物流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提升我市物流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推进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政策措施和我省加快实施海洋经济 “三位一体”战略,依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64号),结合我市国内物流业的现状和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绍兴市区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审批登记手续
工商、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职能的要求,对注册登记的物流企业,要简化程序,完善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其他登记前置性审批,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加大对重点物流园区(基地)、物流龙头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
(一)支持重点物流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对绍兴市区推进国内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认定的重点发展物流园区(基地)的基础设施项目,3年内,投资额在5千万元-1亿元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如2年内完工投入使用的给予3%的资助,其中当年按2%兑现,其余在完工投入使用后补差);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资助(如2年内完工投入使用的给予5%的资助,其中当年按4%兑现,其余在完工投入使用后补差),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物流园区(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重点物流园区(基地、企业)发展。对列入市政府发展重点的新建物流园区(基地),项目完工后,自经营之日起,前5年对园区(基地)内物流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资助,后3年对园区(基地)内物流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80%资助。
对在绍兴市区注册经营,运输车辆20辆及以上或船舶吨位2000吨及以上的物流龙头企业,当年新购置吨位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或200吨以上的内河运输船舶,车辆按每辆600元/吨、船舶按每艘150元/吨给予一次性资助;对企业从市外(除绍兴市)转入绍兴市区的吨位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一次性补助企业2000元/辆的车辆转户费,转入船舶吨位在2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00元/艘的船舶转港补助(经营期5年以上);对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