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规划。加快推进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村(社区)延伸,有条件的村(社区)要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快建设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数据库,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积极推动企业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加快推进企业“一套表”改革和网上直报工作。
(十一)加强统计队伍管理。实行统计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执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力争在3年内基本实现全市从事统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对乡镇(街道、产业园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和规模(限额)以下样本抽中企业统计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五、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十二)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区(市)县要将统计普法宣传列入当地的普法规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纳入教学内容。各级普法机构要定期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情况,切实增强统计调查对象和干部群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
(十三)建立健全统计执法体系。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应明确统计检查机构或配备监督检查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保证各项统计法规的有效实施。
(十四)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专业抽查、专家核查、统计巡查、执法检查的统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统计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监察、法制等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协助统计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