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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建立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研究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提升统计服务能力。政府统计机构要大力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调查手段创新,增强统计工作的敏锐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加强科学发展、统筹城乡、民生民意统计监测,加强与同类城市的比较分析。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统计信息,为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有针对性的统计服务。

  三、加强统计基层建设

  (七)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各区(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乡镇(街道、产业园区)设置统计机构或配置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统计工作负责人由同级中层干部兼任,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常住人口较多或统计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可增配兼职统计人员。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指定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统计工作。企事业单位设置综合统计机构,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八)规范基层统计工作。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市统计局建立乡镇(街道、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抓好组织实施,力争3年内全市所有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实现规范化。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要开展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检查,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加快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

  四、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九)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统计机构会同机构编制、工商、民政、质监和税务等部门,建立统计资料以及行政登记资料报送和共享的长效机制,确保名录库资料全市共享和高效运转。实行基本单位准入制度,坚持“先进库,后有数”,加强源头单位统计数据的管理。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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