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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立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立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10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立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补偿机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成都市建立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综合补偿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促进我市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补偿机制(以下简称综合补偿机制),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补偿机制的建立要遵循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09〕30号)和市政府《关于构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试行)》(成府发〔2011〕17号)所确定的改革取向、目标任务、操作手段和路径方法的原则;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的原则;坚持“投入与业绩相结合、数量与质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建立政府购买与政府补偿相结合的长效性多渠道补偿机制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促进作用的原则。
  第三条 (补偿对象和补偿方式)
  纳入综合补偿的对象为全市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主体的综合补偿按照“分级保障、分项补偿、综合算账、统筹安排”的方式实行。
  (一)政府补偿,分级保障。中央、省对我市的补助资金分两类情况实行补偿:一是中央、省直接按人口数分配到区(市)县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直接拨付到所在区(市)县;二是中央、省未直接按人口数分配到区(市)县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根据各地承担公益性任务大小、完成难易程度、政府财力状况和医改绩效考评等因素,按因素法综合算账分配补助资金。
  市对区(市)县分两类情况实行补偿:一是明确由市级财政分项计算的补助资金;二是按因素法综合算账分配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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