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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三)审批。区(市)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为及时快捷实施临时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但应在一个月内补齐所有申请审批手续。
  (四)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临时救助形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可以现金等价的实物实施救助。

  三、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全部自筹,其余区(市)县以当地自筹为主,市上对财政相对困难的区(市)县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社会广泛参与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过程进行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有助于切实解决困难群众自身无力解决的最现实、最直接和最紧迫的困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市)县要加大对临时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二)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县要建立临时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为临时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联席会议的作用,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履职尽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和监督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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